3 月22020普法宣傳 3. 本會監事長呼籲消費卡勿兌現金:根據《消費補貼計劃》第三條規定,是次消費補貼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提醒居民及商戶不應以消費卡兌換現金,例如以偽造貨幣或服務交易的方式兌換現金,騙取特區政府促進消費的補貼款項。否則,根據《消費補貼計劃》第九條規定,有關消費補貼自動終止,違法者須向政府返還違法使用的補貼款項,且視乎具體情節,更可能觸犯〝詐騙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Pages: 1 2 3 4 5 6 7Post navigationPreviousPrevious post:本會在廣東省律協、中山市律協、中山市新階聯、禪城區委統戰部等公眾號撰寫抗疫法律文章NextNext post:本會向澳門特區政府捐贈一萬五千個醫用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