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

3. 本會監事長呼籲消費卡勿兌現金:根據《消費補貼計劃》第三條規定,是次消費補貼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提醒居民及商戶不應以消費卡兌換現金,例如以偽造貨幣或服務交易的方式兌換現金,騙取特區政府促進消費的補貼款項。否則,根據《消費補貼計劃》第九條規定,有關消費補貼自動終止,違法者須向政府返還違法使用的補貼款項,且視乎具體情節,更可能觸犯〝詐騙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