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業主有責定期驗窗保養
澳門為世界人口密度最稠密的城市之一,全市遍佈高層大廈,不少樓齡已達二十年甚至數十年之久,近年經常出現“跌窗”事件,令不少市民關注這一樓宇安全問題。律師、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會長黃景禧表示,根據澳門法律規定,業主有義務每隔五年對樓宇進行保養、維修及改良工程,倘單位窗戶因欠缺維護而掉落並造成第三人傷亡或財產損失,單位使用者(包括業主和租客等)按具體情況可能需要負上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
義務看管免跌窗
關於責任人方面,根據澳門法律規定,單位使用者具有看管單位的義務,需要留意單位內的設施如窗戶的安全,避免對第三人造成任何損害,除非單位使用者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則無須承擔有關損害的法律責任。
可判過失殺人罪
已將單位出租的業主須注意,不要以為將單位出租,就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有澳門法院判例認為,即使單位是由租客實際使用,業主仍具有謹慎及小心的義務看管單位,以避免單位對第三人造成任何損害。加上業主是將單位的使用以租賃方式讓予租客使用而從中獲益,由租客使用單位所增加的風險亦需由業主與租客一同承擔。然而,視乎具體情節,如果單位業主能證明其對單位內設施已履行謹慎及小心的看管義務,以及其對有關損害的發生並無過錯,有關法律責任應由租客承擔(例如業主在交付單位前已找專業技工檢查窗戶屬穩固,但租客不當使用窗戶,最終造成“跌窗”落街)。
關於責任方面,如“跌窗”令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視乎具體情節,有關責任人可能被判處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或過失殺人罪,最高可被判處三年徒刑或五年徒刑,以及須向受害人之財產損失及非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黃景禧建議單位業主、租客以及其他實際使用者,必須謹慎小心做好保養及維修工作,並妥善保存已履行看管義務的證據文件,避免自己因對第三人造成任何損害而負上倘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