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常務副會長盧綺嵐接受澳門日報採訪時表示,言論自由可說是現代法治社會所公認的一項重要人權。不論是《憲法》及《基本法》當中都包含著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故在《基本法》第27條的規定內亦明確指出“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而所論之言論自由,具體是指人們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交流思想、表達意見、傳播信息、教授知識等不受非法干擾、約束或懲罰的自由。
然而,任何個人權利都不會是毫無邊際的,權利除了該對應著義務,其更不能逾越法律邊界。事實上,立法會議員必須按照《基本法》第101、102條所作出的宣誓般真誠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議員為依法履行其職務,有權對某一具體政策或議案發表意見,但在言論或行為上均不能夠與賦予其立法會議員地位的《基本法》相抵觸,更不能有損《憲法》《基本法》或任何特區法律的權威,或意圖危害特區安全和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此外,資格核查制度實屬公正程序應有之義,各國就對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人員,尤其具政治性質的人員、主要官員或司法官等,都會設立嚴謹的資格核查制度與標準。選管會是完全依照《憲法》《基本法》及《選舉法》對參選人作出嚴格審核,所作出的決定亦是考慮到,立法會肩負著盡忠職守地行使立法權、財政權、監察權這三方面重要政治職能的使命,必須具備更高的資格要求,尤其必須真誠擁護澳門基本法和堅持一個國家原則,由“愛國者”依法擔任之,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從而維護特區的繁榮穩定和所有居民的利益與福祉。
故此,當所依據的證據是能確切證明候選人不具備前述的基本要求,所作出的部分候選人無資格之認定,應是正確和依法作出的決定,決不關係亦不會影響居民任何依法享有的民主自由權利,包括言論自由、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