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怎分割?
當一段婚姻走到終結時,夫妻雙方會選擇離婚。但離婚即是意味着財產分割嗎?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會員、律師陳比奇表示,在澳門的法律制度下,離婚和財產分割兩者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離婚的程序只是處理了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問題,而沒有處理到兩人的財產關係問題。
假設夫妻雙方採用的是取得財產分享制或共同財產制,即使彼此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銷,夫妻雙方還須另外進行財產分割的法律程序,以便對雙方的財產進行明確的分配。
陳比奇補充,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正式離婚後,可選擇透過協議的方式,或者財產清冊程序的方式來進行財產分割,兩者所需要進行的程序都是大不相同的。
在雙方就彼等財產(包括資產和債務)的分配能夠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透過協議的方式來進行財產分割。倘有關財產涉及不動產,根據《民法典》和《公證法典》的規定,有關的財產分割協議須以公證書的形式作出。
在雙方無法就財產分配問題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透過財產清冊程序來進行財產分割。經法院(或民事登記局)宣告雙方正式離婚後,任一方均可向法院聲請進行財產清冊程序,以分割對夫妻間的財產。
另外,當事人如欲進行上述的財產分割程序,原則上應該在離婚後才去辦理。但是,法律也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前透過簽署一份夫妻財產的預約分割合同來分配財產,並規定相關的預約合同在雙方正式離婚後產生完整的法律效力,從而達到事前規劃彼此財產的效果。
最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當在財產清冊程序中提出或辯論法律問題時,則強制由律師代理。另外,假設夫妻雙方在離婚前簽署了夫妻財產的預約分割合同,離婚後其中一方不履行相關合同時,另一方則可向法院聲請特定執行相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