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兼青年事務部長羅佩琪建議,政府應投放更多資源及嘗試採用新媒體、新方法普法宣傳,讓公眾親身體會仲裁及其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優勢。同時,適度調升法院訴訟費用,鼓勵仲裁機構針對特定領域的小額爭議如網購爭議等,推出公益性質免費仲裁,既讓本地仲裁員累積經驗,亦讓更多居民體驗仲裁好處。
完善仲裁配套制度
羅佩琪表示,“二五”規劃諮詢文本中提到,政府需推動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尤其是完善仲裁配套制度建設,及鼓勵私人在立約時加入仲裁條款。但至今公眾仍不太了解仲裁方式,加上雖現時法院訴訟程序繁複冗長,但相對訴訟成本尤其是與鄰埠相比並不高昂,公眾更難以貿然轉向嘗試仲裁。再者,仲裁條款須由雙方共識加入,但現行稅務優惠僅單一指向優惠作為納稅主體的出租人,對承租人而言並無任何誘因,現實或難以達成仲裁共識,更重要的是,租賃仲裁裁決不具備簡便及相銜接的執行機制,拖延整個程序步驟及時間。
法院訴訟上,專門用於解決租賃糾紛的“勒遷之訴”設置特別步驟,在程序中、後期,皆有不同方式協助業主盡早收回租賃物,包括訴訟待決期間的“立即勒遷”機制,以及判決後由原案法官直接發出“勒遷命令狀”,並透過法院職員和警員協助勒遷的機制。在仲裁程序上,並沒有“立即勒遷”機制,當事人還須留待仲裁裁決轉確定後,再於初級法院另案申請執行。由於兩程序之間並不如上述“勒遷之訴”般訴訟與勒遷相銜接,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仍有爭辯手段,令程序及時間不減反增。一旦遇上“租霸”,出租人仍然相當被動,未能受惠於一般仲裁上所帶來的簡單便捷優勢。
倡調升法院訴訟費
因此,建議政府應投放更多資源及嘗試採用新媒體、新方法普法宣傳,如網絡短視頻、舉辦仲裁機構或模擬仲裁參觀體驗等,讓公眾親身體會仲裁及其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優勢。同時,適度調升法院訴訟費用,鼓勵仲裁機構針對特定領域小額爭議如網購爭議等,推出公益性質的免費仲裁,既讓本地仲裁員累積經驗,亦讓更多居民親身體驗仲裁的好處,逐漸對仲裁及機構建立信心。
除稅務優惠外,推出更多元化優惠鼓勵措施;由於租賃合同的公證手續費較低廉,為加大承租人一方誘因,可考慮引入水電費用減免優惠,對於立約雙方加大採用仲裁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