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0月12日,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洪以鈞於《澳門日報》撰文,以下為全文內容:
國家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與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於本月10日在澳門簽署了《關於修訂〈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修訂協議二》)》,並自簽署日起生效,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協議二》旨在進一步深化兩地經貿交流合作,加快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為澳門業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創設更有利的條件。《修訂協議二》推出了先行先試措施,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註冊的澳資企業選擇香港或澳門為仲裁地,以及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試點城市註冊的澳資企業選擇使用香港或澳門法律為合同適用法,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洪以鈞表示,近年越來越多的澳資企業落戶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並在內地和澳門經營業務。現時,澳資企業在內地所簽訂的商業合同中,較常見以中國內地法律為的合同適用法。一般來說,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適用哪一地的法律。隨着《修訂協議二》的生效,將會鼓勵澳資企業選擇使用澳門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澳資企業在經營業務時適用自己熟悉的法律,無疑有利於推進業務的發展。
仲裁地是指在進行國際仲裁時,當事人選定一個特定地方的法律用以規範仲裁程序的法律事宜,而不是指地理位置。仲裁地的重要意義在於其決定了仲裁協議效力的適用法律、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律、受當地法院的司法監督及司法支持、仲裁裁決的國籍。仲裁地與仲裁庭開庭的地點不一定相同。例如,合同雙方約定了仲裁地在澳門,各方可以因為成本或便利的因素在中國內地舉行聽證,而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仍視為在澳門作出。在澳門作出的仲裁裁決,更有利於在澳門作出執行。
洪以鈞認為,隨着《修訂協議二》的實施,相信越來越多在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註冊的澳資企業會選擇以澳門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並以澳門作為仲裁地。澳資企業選擇自己熟悉的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可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權益。另一方面,隨着以澳門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及以澳門作為仲裁地的合同越來越多,澳門法律工作者肯定會更多地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的仲裁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