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7日,新修訂的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以下簡稱“新防火法”)正式開始生效,考慮到為更好地保護人的生活及具有重要價值的財產,新防火法吸收了適用二十多年的舊法第24/95/M號法令所核准的《消防安全規章》的經驗,主要以以下目標作出修訂:
。令防火能力與先進的防火技術更好地匹配;
。構建更完善、更有效及更明晰的防範性干預機制;及
。加強或增加處罰制度,提高阻嚇性。
為此,新防火法作出相當多創新性新規定中,有相當多內容值得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值得市民小心留意及遵守,以避免違反規定甚至誤墮法網。
第一, 新防火法新增消防局作為職權部門,賦予消防局在防火安全方面具有監管權和處罰權,有權命令移走樓宇通道上的非固定物(例如消防通道的雜物或鞋櫃等)並負責實施防火安全系統專業計劃的職務 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的職務,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制度;
第二, 新防火法明確規定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人及其一般義務,以加強樓宇及場地的消防安全,不履行則須承擔相應的處罰。原則上,樓宇或場地的所有人必然是維持安全條件的責任人。亦有規定於特定情況,特定的人也須承擔防火安全的責任,一般義務包括確保供消防員介入的可通達外牆的周邊區域長期保持清空、長期保持疏散通道清潔及暢通、保持隔火門關閉、確保其不被阻塞等等(詳見新防火法第12條及第13條);
第三, 新防火法訂明因應樓宇的不同高度級別及用途,需遵守相應特別義務,分別是須聘用合資格商業企業主(消防公司),設置安全崗以及配備防火安全負責人;
第四, 新防火法賦予更大的權限予行政當局訂立防範措施及合法性監督措施,土地工務局針對非法工程命令其禁制工程以及採取其他都市建築物合法性監督措施,消防局針對違規防火安全系統可命令中止安裝系統、進行更正或更改工作,以及替換系統。而且明確賦予土地工務局及消防局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權力,在知會進入理由後,可進入任何樓宇或場地(但屬具居住准照的樓宇、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則須所 有人、占有人或持有人同意,又或取得司法命令狀),或命令提供相關防火設備及文件,又或命令作出特定措施。
以上只是簡單介紹新防火法的內容,市民如有興趣了解更多,可登入以下官方解釋網站詳細瀏覽:
https://www.fsm.gov.mo/cbFireSafety/document.aspx

本文撰稿人:林華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