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會員鄧芷君律師於澳門日報撰寫 “認識假扣押 保全財產有辦法” 文章及拍攝《法現生活》“齊來認識假扣押 保全財產有辦法” 普法視頻。

債權人入禀法院追討債務,最後發現債務人根本沒有財產可以查封的事情偶有發生。確實,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即使未為債務設定特別擔保,債務的履行亦會以屬債務人所有一切可查封及不構成分離財產或特有財產的財產作為一般擔保,以承擔清償債務責任。不過,如遇債務人資不抵債或故意藏匿財產、轉走名下財產以逃避債務等情況,即使債權人請求最後獲法官判勝訴,仍難以追回款項。那麼,債權人如何透過法律程序有效保障自身的債權呢?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會員鄧芷君律師表示,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如債權人有理由恐防喪失其債權之財產擔保,得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亦即是我們平時聽到的向法院提起“假扣押”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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